关于函授站设置及管理办法.doc
时间:2019-08-30 来源:
鞍 山 师 范 学 院
附件二:
鞍山师范学院关于
成人学历教育函授站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建设与管理,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的规定及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各设站单位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并报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函授站。
第二章 函授站的性质与要求
第三条:函授站是对就读于我校的函授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的机构。函授站必须严格执行与我校签订的建站协议。严格执行我校的有关管理制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函授站只具有承担成人函授教育辅导任务的职能,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以函授站名义私自独立办学等超出函授站职能和建站协议范围的活动。函授站要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依法招生办学,不得转移办学权,不得发布违规招生广告,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作协议,并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函授站在业务上接受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领导,行政上接受设站单位的领导。同时,还需接受函授站所在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函授站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规章,遵守政府法令,执行我院和办站单位签订的办学协议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配合我院认真、严格地组织教学活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函授教育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函授站所需经费,由设站单位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的经费必须用于函授站的教学、管理和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 函授站的设置
第八条:我院设置函授站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以及人才市场、生源市场的实际需求设置函授站。
2、 在省外设立函授站必须是我院在该省有招生计划。
3、 在省外设立教学站,该教学站当年就读学生人数不得少于30人。
第九条:设置函授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有连续或隔年报考的生源。
3、具备专职或以专职为主体、专兼职结合的辅导教师队伍,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证函授站正常的教学秩序。能就地就近聘请合格的辅导教师。
4、提供符合教学要求且固定的教学场地和其他教学条件,以及良好的学习环境。
5、能提供或筹集函授站经费。
6、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设置函授站的程序
1、由需要设立函授站的单位向我院提出申请,在申请中应说明单位所处地点、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师资来源、生源情况等。
2、我院派人员到申请单位实地考察申请单位的办学条件。
3、根据已设立的函授站布局情况、申请设站单位的办学条件,由我院决定是否同意在申请单位设立函授站。
4、经与申请单位协商后,双方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5、如果申请单位在外省,由申请单位到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函授站报批与备案手续。经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函授站正式成立。
第十一条:与设站单位签订建站的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我院与设站单位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开设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层次(本、专科)、学制、招生人数、招生范围。
3、设立函授站的地点。
4、函授站机构设置。
5、办学经费的分配。
6、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有关函授站的内容。
第十二条:函授站的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由设立单位提名,与我院协商确定。站长、副站长及工作人员的变动情况应及时报我院及函授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三条:我院对函授站的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国家有关函授站教育的方针、政策。
2、对教育质量及在函授站所进行的教学环节负责,指
导函授站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
3、制定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规章
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每学年对所属函授站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表彰工
作成绩优异的函授站和工作人员;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批评教育或调整。
5、每学年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布置工作,交流办学
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6、组织函授站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方针、政策和函授教育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函授站的职责
1、协助我校做好本站区内的招生工作。主要内容:落
实招生生源、做好招生宣传、举办考前辅导班、协助本校做好新生录取与调剂工作。
2、根据我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组织学生入学报到、注
册、收缴学费。
3、组织教学计划实施,按我校下达的教学任务要求,
落实任课教师,编排课程表并通知学员准时参加面授辅导,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4、负责组织课程考试,维护考场纪律。
5、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6、做好函授生学习期间后勤保障工作。
7、做好毕业生工作,严格按照学院规定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
8、函授站应与我院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函授生、教
师对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9、函授站定期对本站所承担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
检,积极配合我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10、函授站每年应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办理
备案手续。
第五章 函授站的撤销
第十五条:我校函授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撤销。
1、不履行函授站职责和联合办学协议的。
2、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
3、连续两年招生人数不足30人的。
4、违反法律和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的。
5、设站单位提出停止联合办学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师范学院成人学历教育各联合办学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学由鞍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